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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規劃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制定、報審、執行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是為實施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對年度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具體安排。
第三條 納入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城鄉規劃,主要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區(地段)城市設計等。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區縣人民政府、國家批准的經濟功能區負責所轄范圍內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管理。
第五條 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由擬開展編制的若乾項城鄉規劃組成。對每一項擬開展編制的城鄉規劃,需制定城鄉規劃任務書,主要包括:
(一) 規劃編制的具體范圍;
(二) 規劃編制的原因和依據;
(三) 規劃編制的內容;
(四) 上一層次規劃對規劃編制對象的規定和要求;
(五) 對規劃編制對象的其他規定和要求;
(六) 規劃編制成果要求;
(七) 規劃編制工作開展方式;
(八) 規劃編制工作進度安排;
(九) 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及來源。
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突出重點,分清主次,為解決城鄉長遠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引導當前重要項目建設提供規劃依據;
(二)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需要,統籌考慮,合理確定年度城鄉規劃編制任務,保證高水平的規劃成果;
(三) 每一項城鄉規劃任務書的內容應體現規劃編制對象的特點,符合相關規劃編制標准。
第七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國家批准的經濟功能區於每年11月底,將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報送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報送的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後,應組織審查。
審查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重點審查每一項城鄉規劃任務書,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 規劃編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規劃編制內容是否具體和全面;
(三) 規劃編制內容是否符合規劃編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進行審查。
第十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於每年12月底,經分析匯總後,制定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批轉執行。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有關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國家批准的經濟功能區應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程序依法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二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天津市城鄉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開展中期檢查和年終考核。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9月1日廢止。
天津市規劃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規劃 管理 規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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