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讓項目停車設施不滿足有關規范要求的,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調整建築內部功能增加停車設施,在經營性項目建築面積不增加的前提下,停車設施面積不計入規劃條件和出讓合同確定的總建築規模,但建成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需獨立新建停車樓(場)的,按《關於規范停車樓(場)項目建設和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06]109號)執行。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
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