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舉辦期間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的通告--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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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發〔2008〕62號
 
關於在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舉辦期間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的通告
 

  為保障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安全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09號)等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第29屆奧運會、第13屆殘奧會舉辦期間,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現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區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在空中限制區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飄氣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奧運會、殘奧會期間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北京奧組委審核後,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二、在飛行限制期內,民航、體育、氣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單位,要強化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監控,嚴格落實禁飛規定。公安、工商、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切實落實監管責任。

  三、對不遵守臨時空中限制規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民航、體育、氣象等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題詞:公安 空中管制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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