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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令第 7 號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已於2008年6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維護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站地區的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決定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河東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天津站地區的綜合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河東區人民政府設立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站區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具體負責天津站地區的日常綜合管理、協調工作;

  (二) 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 行使與天津站地區管理相關的道路運輸、公共交通、環境保護、文化、衛生、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四) 擬定並具體實施天津站地區應急預案;

  (五) 市人民政府天津站地區綜合管理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本市公安機關天津站地區派出機構依法對天津站地區的社會治安、消防、公交治安、交通秩序實施管理,並接受站區辦的統一協調,支持和配合站區辦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條 鐵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天津站鐵路轄區內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天津城投樞紐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天津站城際廣場換乘中心、海河廣場地下結構、地面廣場等的養護、維護、運營和管理,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第九條 天津站地區內其他資產所有人對其所有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應當符合天津站地區的統一要求,並接受站區辦的監督。

  第十條 站區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精簡高效,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優質服務。站區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機關辦理涉及市容環境、市政園林、道路交通等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影響天津站地區管理秩序的,應當在審核批准前征求站區辦的意見。

  第十二條 天津站地區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道路交通、路燈照明的綜合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天津市城市管理分類標准》的規定。

  第十三條 天津站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應當科學合理,方便群眾;各種指示標志應當清晰明確,整潔美觀;損壞的設施、設備應當及時更換、維修,保障正常使用。

  天津站地區對外經營的場所應當設置衛生間,並免費對公眾開放。

  第十四條 天津站地區的出租汽車、公共汽車、長途客車等車輛應當無拒載、無搶行、無強行攬客,規范有序運營。

  第十五條 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一) 佔用廣場和道路擺攤設點、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采用流動方式兜售物品;

  (二) 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標語;

  (三)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市容環境、園林綠化和市政設施管理的行為。

  第十六條 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違反交通、客運管理的行為:

  (一) 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二) 出租汽車違反規定在非運營區域、道路上停車候客、攬客的;

  (三) 出租汽車拒載、擾亂站點秩序的;

  (四) 長途客車在站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五)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和客運管理的行為。

  第十七條 天津站地區禁止下列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 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

  (二) 強行為旅客介紹食宿;

  (三) 為營運車輛攬客、倒客;

  (四) 流動散發廣告宣傳制品;

  (五) 三輪車、人力車載客經營;

  (六) 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招攬顧客;

  (七) 其他妨礙公共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站區辦責令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站區辦行使行政處罰權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人應當先進行教育,並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對違法行為輕微、危害不大,經教育即時改正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站區辦對超出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站區辦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天津站地區是指:東至:李公樓立交橋西;西至:三經路D地塊東側建築紅線,至進步道口南側建築線,沿進步道東口西側建築線至自由道路口向南至海河東路口,垂直至海河堤岸;南至:海河堤岸;北至:惠森花園南側圍牆向西至綜合配套樓東側道路東邊緣,再向北至新兆路北側建築。再向西沿建築向北至華興街與新環路交口,沿城市之光住宅小區圍牆至1號風亭用地界,沿華碧道西側地界線向南順延至新兆(西)路地界線至華龍道止。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修訂發布的《天津站地區管理暫行規定》(津政發〔1997〕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城鄉建設 車站 管理 規定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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