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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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發布時間: 2008-07-15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確定嚴格的『時間表』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這是國務院公布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疫情報告時間作出的明確規定。

  條例還規定,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

  條例還對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具體內容明確規定了五個方面內容: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完)

  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等六類行為將受到嚴懲

  國務院公布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等六類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並公布了這些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六類行為是:

  ——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

  ——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產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條例明確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拒絕動物疫情監測將受罰5000元

  拒絕、阻礙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進行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或者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不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國務院公布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的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執行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強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阻礙報告重大動物疫情,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采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或者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疫情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拒絕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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