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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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07-09-24  
 

  一、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

  三、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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