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必須服從人口計劃管理,憑《生育證》生育子女』。已婚育齡婦女懷孕後,生育一個子女的,應及時持醫療單位開具的妊娠證明和夫妻雙方單位開具的申辦一孩《生育服務證》(《生育證》)介紹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介紹信),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計劃生育辦公室領取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制發的一孩《生育服務證》(《生育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