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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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07-09-21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二款:『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天津市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三條三款:『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

申請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進行工商(含預核准)登記注冊;
    (二)負責人年齡60周歲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
    (三)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經市安全監管局考核合格;
    (四)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五)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經營場所保持至少100米安全距離;
    (六)臨時零售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總量不得超過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長期零售場所儲存煙花爆竹總量不得超過5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七)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八)在室外銷售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臨時佔道許可證明;
    (九)具備可靠的通訊設備、設施;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十一)零售經營者應參加意外傷害險;
    (十二)按有關規定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十三)法律法規,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行政許可數量規定要求

  有數量限制。

申請書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申請書文本和申請書示范文本請到現場查閱。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三)市安全監管局核發的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安全資質證書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四)主要負責人、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購銷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及周邊100米范圍內主要建築物的平面示意圖;
    (六)應急救援人員名單和應急救援器材清單;
    (七)臨時佔道許可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八)零售經營者意外傷害險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九)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證明復印件,並出示原件。

收費依據及標准

  國家待定。

辦理程序

  (1)經營者到縣安監局監管一科依法申請報送《經營(零售)煙花爆竹申請表》並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縣安監局依法受理後,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並到經營場所進行審核;

  (3)縣安監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在5日內通知申請人;

  (4)經營者到縣安監局監管一科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通知書》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縣安監局及時將全縣經營(零售)煙花爆竹許可證頒發情況上報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辦結時限

  總辦結時限為30個工作日。

  部門諮詢電話:          68692812

  行政效能投訴電話:      6869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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