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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市容環境秩序,規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若乾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廣告牌、牌匾、霓虹燈、燈箱、標識牌、招牌、公告欄、宣傳欄、實物造型、電子顯示牌(屏)、布標等設施。
第四條下列行政許可申請,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
(一)輕軌、地鐵車站及沿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地區及機場路兩側200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高速公路天津段兩側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四)海河兩岸200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五)外環線以內的鐵路沿線兩側200米范圍內及車站地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六)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快速路、15片繁華地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明細另行公布);
(七)外環線內側200米、外側500米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八) 14條放射線、入市口、迎賓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明細另行公布);
(九)外環線以內利用各類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
(十)在中心城區范圍內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及重要節日、迎賓、經貿、慶典活動等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前款規定范圍以外設置的,由所在區、縣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五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廣告發布經營許可證明;
(二)產權證明(涉及租賃關系的,須提供租賃合同);
(三)戶外廣告設施擬設位置平面圖及原貌實景彩色照片(5吋四張);
(四)計算機繪制的彩色效果圖(A4紙型,晝、夜景各四張);
(五)具有資質的專業設計部門提供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
(六)施工單位的建安資質證書和安全施工保證書;
(七)與經營戶外廣告業務有關的其他文件(戶外廣告發布合同書等);
(八)利用市政、公交、園林等設施設置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同意利用其設施的證明;
(九)涉及影響相鄰關系的,還應提交相鄰人同意設置的書面協議;
(十)在牆體、樓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提交施工工程監理協議;
(十一)更換戶外廣告設施畫面的,申請人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原准予設置的許可證。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政許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四)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並應申請組織聽證;
(六)承辦部門提出行政許可建議;
(七)呈請本機關領導審簽;
(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
第七條對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3條的規定,對佔用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的申請,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二)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范;
(三)屬於允許設置的范圍及載體;
(四)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
(五)與周圍建築、街景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一)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區和保護性建築、標志性建築、各類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及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戶外廣告設施;
(三)影響公共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戶外廣告設施;
(四)侵佔綠地,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戶外廣告設施;
(五)危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戶外廣告設施;
(六)各類涵洞、行架、橋梁(不含人行過街天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七)異型樓頂、坡屋頂、居民住宅樓頂或影響道路兩側建築物天際線的戶外廣告設施;
(八)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的戶外廣告設施;
(九)透視圍牆、鐵藝護欄圍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
(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設置或《天津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禁止設置的。做出不予准許設置決定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2年,設置期滿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准予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需要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即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
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被准予後,被許可人應當自頒發《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許可證》自行廢止。被許可人應在戶外廣告設施竣工之日起5日內向市容環境管理部門報驗。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對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接到被許可人的報驗後,一個月內組織驗收並填寫《驗收報告》,由驗收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進行查處。執法機構應將查處結果及時函復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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