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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市容環境秩序,規范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若乾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標語、宣傳品包括:布質標語、張貼畫、氣球、充氣類造型等宣傳類廣告。
第四條對在中心城區范圍內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的,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的,由懸掛標語、宣傳品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請:
(一)開工、竣工、開業慶典活動需要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的;
(二)大型商貿、文體、會展活動需要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的;
(三)各類宣傳、服務、諮詢活動需要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的。
第六條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時,申請人應當填寫並提交《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行政許可申請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和准許: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以外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的。
第八條臨時懸掛標語、宣傳品行政許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
(四)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並應申請組織聽證;
(六)承辦部門提出行政許可建議;
(七)呈請本機關領導審簽;
(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
第九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准予決定的,一般期限為1至3日。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准予決定後,應當即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對懸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的,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進行查處。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函復市容環境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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