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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市容環境秩序,規范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若乾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包括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門面、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裝修、改建,改變建築物和圍牆外檐、造型、裝飾、色調,設置各類標志設施。
第四條凡本市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快速路、14條放射線、15片繁華地區等范圍內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前款規定以外范圍的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由區(縣)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五條申請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書,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明(涉及租賃關系的,須提供租賃合同);
(二)改變原建築物結構的,須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三)建築物原貌實景彩色照片(5吋四張);
(四)計算機繪制的彩色效果圖(A4紙型,晝夜景各四張);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施工保證書;
(六)涉及到法定相鄰關系的,應提交相鄰人同意裝修的書面協議。
第六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四)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並應申請組織聽證;
(六)承辦部門提出行政許可建議;
(七)呈請本機關領導審簽;
(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容貌標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決定。作出不予裝修改建決定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即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
第九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申請被准予後,被許可人應當在90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項行政許可自行廢止。被許可人應該在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竣工之日起5日內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驗。
第十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對裝修改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接到被許可人的報驗後,一個月內組織驗收並填寫《驗收報告》,由驗收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進行查處。執法機構應將查處結果書面及時告知市容環境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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