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天津市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靜海公眾信息網
  中國政府網  天津政務網
天氣預報: 溫度2℃ - 12℃。白天:晴,夜間:晴。西北風3-4級轉東北風1-2級
  您當前的位置 :靜海公眾信息網 > 專題專欄 > 創衛工作 > 政策法規 正文
 
天津市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07-09-15  
 

  第一條為保障市容環境秩序,規范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若乾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包括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門面、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裝修、改建,改變建築物和圍牆外檐、造型、裝飾、色調,設置各類標志設施。

  第四條凡本市中心城區150條主乾道路、快速路、14條放射線、15片繁華地區等范圍內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前款規定以外范圍的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由區(縣)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五條申請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書,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房屋產權證明(涉及租賃關系的,須提供租賃合同);

  (二)改變原建築物結構的,須提供規劃、房管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

  (三)建築物原貌實景彩色照片(5吋四張);

  (四)計算機繪制的彩色效果圖(A4紙型,晝夜景各四張);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施工保證書;

  (六)涉及到法定相鄰關系的,應提交相鄰人同意裝修的書面協議。

  第六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二)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四)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並應申請組織聽證;

  (六)承辦部門提出行政許可建議;

  (七)呈請本機關領導審簽;

  (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容貌標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許或不准許的決定。作出不予裝修改建決定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即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

  第九條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的申請被准予後,被許可人應當在90日內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該項行政許可自行廢止。被許可人應該在建築物門面裝修改建竣工之日起5日內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驗。

  第十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對裝修改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接到被許可人的報驗後,一個月內組織驗收並填寫《驗收報告》,由驗收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行為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進行查處。執法機構應將查處結果書面及時告知市容環境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議采用1024 ×768分辨率,以達到最佳視覺效果)
版權所有:靜海縣人民政府 網站管理:靜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技術維護:靜海縣信息中心
地址:天津市靜海縣靜海鎮迎賓大道99號 電話:022-68618918 電子郵箱:jhic@mail.tjjh.gov.cn
郵編:301600 技術支持:北方網 圖片提供 靜海·聖仁 津ICP(備)05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