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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市容環境秩序,規范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天津市景觀燈光設施管理規定》、《天津市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若乾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行政許可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位於中心城區范圍內景觀燈光設施的改變、移動、拆除,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前款規定以外范圍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由區(縣)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
第四條申請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書,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證明;
(二)原景觀燈光設施設計方案;
(三)景觀燈光設施改變、移動後的設計方案、施工方案;
(四)凡因道路拓寬、街道整修、土地出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申請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件;
(五)改變前後效果圖(A4彩色四份);
(六)安全施工保證書。
第五條改變、移動、拆除城市景觀燈光設施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
(三)對申請進行審查;
(四)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應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直接涉及重大利益關系,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聽證權利並應申請組織聽證;
(六)承辦部門提出行政許可建議;
(七)呈請本機關領導審簽;
(八)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依據本市景觀燈光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不予改變、移動、拆除決定的,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即時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
第八條市容環境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備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書面告知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查處。執法機構應將查處結果及時函復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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