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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案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用人單位應於24小時內向社保靜海分中心工傷科(28919138)打電話備案,同時向勞動局工傷科備案,並於5日內向靜海分中心工傷科報送兩份《工傷事故備案表》。
2、用人單位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備案的,應通過電話或傳真告知分中心工傷科。用人單位備案後,應在30日內到縣勞動局工傷科完成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受理期限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3、填寫《工傷事故備案表》時要求說明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傷亡人數、傷害部位及傷害程度、醫療救治醫院,寫清是門(急)診治療或住院治療。經辦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報分中心工傷科。對交通事故的備案,必須說明工傷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和路線,單位和家庭地址,肇事司機是否逃逸,是否報交通隊等情況。(詳見工傷事故備案表填寫說明及表樣)
(二)登記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鑒定為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用人單位須到分中心工傷科辦理工傷職工登記手續,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留存A4紙復印件);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
3、《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原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
4、《診斷證明書》原件(治療醫院出具);
5、因工死亡的還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或其他死亡證明。
(三)變動
1、工傷職工解除、接續、轉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1—4級工傷職工退休、間斷工傷保險關系, 5-10級的傷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須到分中心工傷科辦理相關手續並填寫《天津市工傷職工變動名冊》,工傷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變動後,方可到征繳科辦理人員增減變動。
2、5-10級的傷殘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提供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四)就醫
1、本著傷、病分開的原則,工傷職工在就醫看病時傷、病收據處方要分開,與治傷無關的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鑒定為職業病後必須到本市二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因傷情需要急救的,可就近選擇醫院救治,待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到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院繼續治療。職工在外埠發生工傷接受搶救治療的,脫離危險後應當及時轉至本市二級以上定點醫院繼續治療。
3、如遇重大事故傷害(預計費用超過2萬元)及特殊情況,單位經辦人員應及時掌握工傷職工傷情、治療情況及預計費用,並及時向分中心工傷科反映情況。
(五)申報醫療費
用人單位申報醫療費時須攜帶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加蓋就醫醫院章)。
1、門(急)診治療
(1)工傷職工病歷復印件;
(2)醫療費單據,包括掛號單、費用收據(紅聯、藍聯),門急診醫療費用清單和處方底聯、各項治療的明細、檢查、化驗、放射(X片、CT等)的所有報告單。
2、住院治療
(1)醫藥費結算單據(紅聯、藍聯)及住院費用的匯總明細清單;
(2)醫院開具的《出院診斷證明》;
(3)按照醫療機構的規定可以復印的各項病歷材料,包括住院病歷、首次病程記錄、手術記錄、檢驗報告、出院記錄等。
申報醫療費時,醫療費單據須按下列辦法粘貼:
1、醫療費單據應粘貼在《天津市工傷保險單證粘貼單》上,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粘貼。
2、單據的粘貼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每張單據後需附與之相對應的清單及費用證明材料,如藥品費需附處方底聯或藥品明細;檢查費需附檢查報告;治療費、材料費、手術費需附具體項目明細。
3、粘貼方法:自粘貼單裝訂線起,將單據及所附材料自左而右粘貼,按時間順序排列,單據之間間隔5毫米。同一天發生的費用,掛號費最先粘貼,其餘單據不分先後。如單據過多,一張粘貼單粘滿後可另附數張,注意粘貼的單據不要超出A4紙。
(六)醫療費結算
分中心工傷科對申報的工傷費用,按照規定審核完畢後,打印《醫療費不支付明細》、《醫療費支付審核單》、《天津市工傷保險醫療費支付審核名冊》、《天津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表》,每月8號前單位經辦人員帶公章到工傷科核對待遇支付金額,單位無異議的,分中心核對後當月25日左右予以撥付。
(七)工傷待遇支付
1、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的,用人單位向分中心申請核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准,並提供《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三)》原件(留存)、傷殘證及身份證復印件。分中心審核後打印出《天津市工傷職工待遇核定表》。
2、職工因公死亡、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傷殘等級為1-4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用人單位向分中心申請核定喪葬補助金待遇標准;職工因公死亡、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死亡的,同時申請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標准,需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原件(留存)。分中心審核後打印《天津市工亡職工待遇核定表》。
3、職工因公死亡,對於其符合《天津市工傷保險若乾規定》范圍和條件的供養親屬,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用人單位到分中心辦理申報手續。工亡職工家屬提供的材料有:供養親屬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與工亡職工親屬關系的證明;供養親屬所在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無生活來源證明;公安政府等部門及用人單位出具的供養親屬與工亡職工形成供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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