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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
(一)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登記
1、登記時間
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應在當地選擇1家一級、1家二級或以上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作為本人在當地的生育保險定點醫院。在生育保險啟動當月或用人單位參保首月,由用人單位負責,到所屬分中心辦理登記。
2、登記手續
參保職工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登記表》(津社保生登字7號,以下簡稱《異地參保職工登記表》),加蓋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章及用人單位章;用人單位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匯總表》(津社保生登字6號,以下簡稱《異地參保職工匯總表》),一並報所屬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辦理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登記,在異地發生的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妊娠登記
1、登記時間
已婚參保女職工應於懷孕後10周內,本市定點醫院開具《妊娠診斷證明》10日內(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於當地定點醫院開具《妊娠診斷證明》20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屬分中心辦理妊娠登記。
2、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時,應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妊娠登記表》(津社保生登字2號,以下簡稱《妊娠登記表》)第一聯,並提供以下資料:
(1)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和復印件;
(2)定點醫院開具的《妊娠診斷證明》和妊娠試驗化驗單(加蓋醫院生育保險專用章,下同);
(3)區、街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和復印件;
(4)委托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和復印件。
未按規定辦理妊娠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計劃生育手術(流產或引產)住院登記手續;所發生的生育或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流產或引產)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備案登記
1、登記時間
參保職工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癥的,經計劃生育並發癥鑒定機構鑒定確診後,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參保首月,或在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鑒定確診後當月,到所屬分中心辦理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備案登記。
2、登記手續
辦理登記時,應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登記表》(津社保生登字3號,以下簡稱《並發癥登記表》)第一聯,並提供以下資料:
(1)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和復印件;
(2)計劃生育並發癥鑒定機構開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斷證明或鑒定證明和復印件(有效期3年。超過有效期的,需由鑒定單位出具會診意見,並到分中心辦理再次登記)。
未按規定辦理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備案登記的,不予辦理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住院登記手續;所發生的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住院登記
參保職工因生育或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或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住院,應辦理住院登記。
1、登記時間
參保職工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應於住院當天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未及時辦理的,應在三日內補辦;其他原因不能在醫院辦理的,應在三日內到所屬分中心辦理住院登記。
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住院,應在住院後10日內,由其委托代辦人到所屬分中心辦理住院登記。
2、登記手續
登記時,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就醫登記表》(津社保生登字1號,以下簡稱《就醫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住院證》(加蓋醫院生育保險專用章,下同);
(2)參保職工《醫療保險證》和復印件;
(3)因生育住院的,需提供《生育服務證》和復印件;
(4)終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記表》『參保人員留存聯』;
(5)絕育術後施行復通手術的,應提供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和定點醫院開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加蓋醫院生育保險專用章,下同),其他計劃生育手術應提供定點醫院開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6)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住院應提供《並發癥登記表》『參保人員留存聯』;
(7)由他人代辦到分中心辦理住院登記的,還應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和復印件。
未按規定辦理住院登記,所發生的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住院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就醫
(一)產前檢查
已辦理妊娠登記、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並准備生育的參保職工,應按規定到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進行產前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在生育或終止妊娠後將全部有效票據憑證(加蓋醫院生育保險專用章的門診醫保專用收據『社保報核聯』、處方底聯、費用明細、相關檢查報告等,下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提供的收據應為當地財政部門監制的醫療機構統一收據(下同)。
(二)門診就醫
已辦理妊娠登記或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備案登記的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啟動初期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門診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或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門診終止妊娠、計劃生育手術或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就醫後將門診終止妊娠或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診斷證明》等全部有效票據憑證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結算。與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門診聯網結算實施後,在本市定點醫院門診就醫發生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辦理結算。
(三)住院就醫
已辦理住院登記的參保職工,應到開具《住院證》的定點醫院住院。
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院住院,所發生的按規定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院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住院,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將住院醫療費的有效票據憑證(診斷證明、住院收據、費用明細、出院小結,下同)交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三、付費方式和支付標准
(一)產前檢查費
1、付費方式:按限額支付。
2、支付標准:
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限額100元;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限額300元;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限額500元;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額800元。
產前檢查費實際發生費用高於限額標准的,按限額標准支付;低於限額標准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二)生育和終止妊娠醫療費
1、付費方式:按定額和按項目支付。
2、支付標准:
按定額支付: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乾預分娩1900元;剖腹產不伴其他手術3600元;剖腹產伴子宮肌瘤切除術、卵巢囊腫切除術、子宮切除術或闌尾切除術3800元;流產260元;高危人工流產600元;引產1000元。
人工乾預分娩包括:手剝胎盤術、宮頸裂傷、陰道壁血腫切開術、單胎產鉗術、單胎臀位牽引術、胎頭吸引術、內倒轉術、毀胎手術分娩。
高危人工流產是指需要住院實施人工流產的下列情況:
(1)產道分娩或人工流產後6個月內再次流產的;
(2) 1年內有剖宮產史的;
(3)1年內有2次人工流產史者再次流產的;
(4)生殖器畸形的;
(5)子宮肌瘤合並妊娠的;
(6)有子宮或宮頸穿孔史的;
(7)帶器妊娠的;
(8)有嚴重血液系統或心血管系統疾病的。
引產包括:羊膜腔內(外)注射引產、水囊引產和藥物引產。
按項目支付:分娩期出現生育並發癥者的醫療費按項目付費,符合生育保險支付范圍規定的費用100%支付。其中,合並嚴重內科疾病住院生育時,費用分別計算:自嬰兒出生前兩日(含出生當日,下同)至出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及入院後發生的與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項目100%支付;自入院至嬰兒出生前兩日以前發生的床位費、此次住院發生的與治療內科疾病有關的醫療費(如藥品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審核標准審核,按85%支付比例支付;對使用B類診療項目或乙類藥品的按相應比例增付。
參保職工因生育辦理登記住院後,因醫療技術原因未在該院生產,醫院要出具證明並上報醫療保險結算中心;此次在該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暫按不高於150元的標准按項目審核支付。
分娩期出現並發癥者是指從分娩開始,到本次分娩結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
(1)子宮破裂;
(2)羊水栓塞;
(3)產後出血大於500毫昇且需輸血急救者;
(4)會陰III度及復雜裂傷縫合術的;
(5)合並其他嚴重內科疾病的。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1、 付費方式:按定額和按項目支付。
2、 支付標准:
按定額支付: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150元;流產260元;高危人工流產600元;引產1000元;女職工絕育術1000元;男職工絕育術600元。
高危人工流產、引產包括的范圍同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中的『高危人工流產』、『引產』。
按項目支付: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費,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1年以上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醫療費按項目付費,符合支付范圍規定的費用100%支付。
(四)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醫療費
1、付費方式:按項目支付。
2、支付標准:符合支付范圍規定的費用100%支付。
(五)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後再次懷孕終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貼日標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時遇有以下情況,增加生育津貼:被實施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和剖腹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指女職工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已經年滿24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同時具備以上多種情況的,生育津貼累加計算。
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發生的產前檢查費、門診或住院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審核支付標准,按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四、申報結算
(一)申報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院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保險啟動初期在本市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終止妊娠醫療費、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費、門診治療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醫療費,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在當地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匯總,與生育津貼一並向所屬分中心申報。
(1)申報時間:每月1日—次月10日
(2)申報手續:填寫《天津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申請支付表》(津社保生支字5號,以下簡稱《申請支付表》)、《天津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申請支付審核單》(津社保生支字6號)、《天津市生育保險醫療費自負、拒付明細表》(津社保生支字6號附表)、《天津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申報交接單》(津社保生支字8號)。
(二)用人單位申報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產前檢查費:《醫療保險證》復印件,門診專用收據"社保報核聯",費用明細,相關檢查報告(留存復印件)。
2、住院醫療費:《醫療保險證》復印件,住院專用收據"社保報核聯",住院費用清單(機打明細單)及填寫支字3號表,出院小結(必要時需復印住院病歷),定點醫院出具的相關手術證明(術後)、計劃生育並發癥診斷證明。
3、計劃生育手術(含終止妊娠)門診醫療費:《醫療保險證》復印件,門診專用收據"社保報核聯",費用機打明細,處方底聯(按項目審核時提供),相關檢查報告(留存復印件),相應門診病歷(留存復印件),登字2號表"參保人員留存聯",定點醫院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術後)。
4、治療計劃生育並發癥門診醫療費:《醫療保險證》復印件,門診專用收據"社保報核聯",費用機打明細,處方底聯,相關檢查報告(留存復印件),相應門診病歷(留存復印件),定點醫院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斷證明。
5、長期派駐異地參保職工提供的門診、住院收據應為當地財政部門監制的醫療機構統一收據。其他材料同本市就醫。
6、生育津貼
(1)參保前生育分娩,申報剩餘產假天數生育津貼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術後),出院小結,《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留存復印件),晚育獨生的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留存復印件)。
(2)參保前終止妊娠,申報剩於產假天數生育津貼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術後),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
(3)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在分中心結算的,晚育獨生需提供《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留存復印件)
(4)生育或終止妊娠醫療費由醫院與分中心結算的需提供:出院小結(必要時復印住院病歷),晚育獨生的《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留存復印件),定點醫院出具的相關手術證明(術後)。
說明: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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