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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支付業務經辦規程
發布時間: 2007-09-15  
 

一、登記

  (一)住院登記

  1、參保人員在本市聯網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需持住院證、醫保證、身份證、醫保卡直接在就醫醫院辦理住院資格確認手續。

  2、參保人員在本市未聯網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以下簡稱本市住院),應該在住院當日或住院日前2日內,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委托人,到該參保人員單位參保繳費的社保分中心(以下簡稱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特殊情況的可在住院5日內補辦。辦理登記手續時應該提供以下證件或材料:

  ⑴《醫療保險證》、《身份證》;

  ⑵定點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或《住院通知書(單)》(加蓋醫院醫保專用章,下同);

  ⑶短期內重復住院的,還應提供上一次住院醫療費情況的有效證明。『短期內重復住院』是指參保人員上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尚未記入支付臺帳,又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3、幾種特別情況住院登記的處理

  (1)傳染病患者住院登記的手續按照《關於傳染病患者住院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2)因特殊原因,住院前未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的,應在住院後(不包括住院當日)5個工作日內,補辦登記手續。

  (3)在法定節假日短期住院、當月參保繳費當月住院、在塘沽區內的定點醫院住院、參保單位在年度中間發生中斷繳費,連續中斷繳費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在足額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全額墊付住院醫療費等,由參保人員個人全額墊付住院的,應於住院之日起10日內,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提供的證件或材料與本市住院相同。在法定節假日短期住院,是指在法定節假日期間住院後,尚未到補開《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資格確認書》(津社保醫支字4號)(以下簡稱《住院待遇資格確認書》)的時間已經出院的。

  (4)異地安置參保人員直接在本市住院的登記辦法與本市住院相同。

  (5)住院結算期(90天)滿仍需繼續住院治療的,應該重新辦理住院登記手續,登記的辦法與本市住院相同。

  (二)轉診轉院登記

  1、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院之間轉診轉院的,轉診轉院前,應該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該提供以下證件或材料:

  ⑴《醫療保險證》、《身份證》;

  ⑵轉出醫院開具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登記表》(津社保醫支字5號)(加蓋醫保專用章,下同)(以下簡稱《轉診轉院登記表》);

  ⑶轉入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或《住院通知書(單)》。(加蓋醫保專用章)

  2、幾種特別情況轉診轉院登記的處理

  ⑴急診轉診轉院的,應該在轉診轉院後(不包括轉院當日)5個工作日內,補辦登記手續。

  ⑵參保人員從本市轉往外埠醫院治療的,應該由《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辦法》(津勞局[2001]316號)規定的定點醫院轉出,並轉往指定的醫院。轉院前應該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從住院治療轉外埠醫院的,辦理登記手續時應該提供的證件或材料與本市內轉診轉院登記相同;從門診轉往外埠醫院治療的,應該提供由轉出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加蓋醫保專用章,下同)和《醫療保險證》、《身份證》及轉入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⑶異地安置和外地就醫參保人員在當地住院後轉往本市住院的參保人員,在轉入本市定點醫醫院後5個工作日內,到參保分中心登記,登記時應該提供《醫療保險證》、《身份證》,轉出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和轉入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或《住院通知書(單)》(加蓋醫保專用章)。

  ⑷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在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轉診轉院不進行登記。

  ⑸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轉往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外的,應轉往《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管理辦法》(津勞局[2001]316號)規定的醫院。轉院前,應該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時提供由轉出醫院開具的轉院證明和《醫療保險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社區家庭病床登記

  參保人員建立家庭病床治療,應該在設立家庭病床當日或前2日內,由參保人員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應該提供以下證件或材料:

  1、《醫療保險證》、《身份證》;

  2、有權建立家庭病床的定點醫院開具的《住院證》或《住院通知書(單)》(加蓋醫保專用章);

  3、特殊情況建立家庭病床的,按照《關於特殊情況建立家庭病床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四)門診特殊病登記

  患有《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管理辦法》(津勞局[2001]320號)中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的參保人員,就醫前,應該由其所在單位到參保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新患病者須於確診後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時須提供以下證件或材料:

  1、《醫療保險證》、《身份證》復印件;

  2、二級以上定點醫院(異地安置人員,應由經本市社保經辦機構認可備案的當地二級以上醫院)或部分具有相應專科特色的一級醫院的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開據的診斷證明(加蓋診斷證明章、醫療保險章)

  3、既往就診記錄及檢查結果復印件。注:待門特聯網登記工作啟動後按新辦法執行

  (五)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就醫醫院登記

  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應該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地就醫管理辦法》(津勞局[2001]326號)規定,在當地選擇可選擇三所定點就醫醫院,一、二、三級各選一所;也可根據所患病種另外再選擇一所相應的專科醫院。異地安置人員由個人自行選定並填寫《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津社保醫支字16號)(以下簡稱《異地安置人員登記表》),由用人單位填寫《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名冊》(津社保醫支字15號)(以下簡稱《異地安置人員登記名冊》);長期在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選定並填寫《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安置人員登記名冊》(津社保醫支字15號)。選定後,由用人單位統一到參保分中心備案。選定的醫院,原則上一個醫療年度內不做變更,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由異地安置人員或參保單位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寫有關業務表格、備案。

二、醫療費申報

  (一)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申報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匯總後,向分中心申報。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

  1、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開具的財政統一監制的醫保專用門診收據(必須是計算機打印,手寫收據不予受理。下同)、處方底聯、費用明細、就診記錄、相關檢查結果等有關材料。參保人員持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藥,購買門診特殊病用藥的,應加蓋開具處方醫院醫療保險專用章。

  2、《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申請支付審核單》(津社保醫支字11號)(以下簡稱《醫支字11號》)、《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申請支付表》(津社保醫支字10號)(以下簡稱《醫支字10號》)和《交接單》、《承諾書》。

  (二)急診留觀醫療費申報急診留觀醫療費在參保患者出院後的第二個月申報。

  申報材料:留觀證明(注明留觀病種、起止日期、是否觀察後住院,其中留觀時間應有連續性,並加蓋醫院醫保章、診斷證明章、急診章)醫保收據、處方及明細、急診病歷。填寫《醫支字11號》、《醫支字10號》和《交接單》、《承諾書》。

  (三)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申報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匯總後,向參保分中心申報。

  首次申報的,醫療費用發生金額累計應達到1500元,以後每達到500元申報一次,年底最後一次申報不受此規定限制。申報時提供以下材料:

  1、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開具的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醫保專用門診收據、處方底聯、費用明細、相關檢查結果等有關材料;

  2、《天津市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申請支付審核單》(津社保醫支字9號)(以下簡稱《醫支字9號》)、《天津市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申請支付表》(津社保醫支字8號)(以下簡稱《醫支字8號》)和《交接單》、《承諾書》。購買門(急)用藥的,應加蓋開具處方醫院醫療保險外購專用章。

  (四)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醫療費申報異地安置和長期在外地工作參保人員醫療費,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匯總後,於每年的4、7、10和次年1月份的1-10日(節假日順延)向參保分中心申報。申報的方法和提供的材料,與本市門診醫療費申報提供的材料相同。

  (五)墊付住院醫藥費申報在法定節假日短期住院、當月繳費當月住院等,由參保人員個人全額墊付住院醫療費,在參保患者出院後的第一個月申報。申報時應提供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醫保專用住院收據、醫療費明細、出院小結、診斷證明等材料,上述票據和材料應加蓋醫保專用章,申報的方法與門診特殊病醫療費申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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