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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07-09-15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意見 

   

  2004年,我市在有農業的區和各縣選擇試點,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批轉市衛生局市財政局市農委擬定的天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32號)。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康發展,實現到2007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全市農村人口的工作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成立區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要性、長期性和艱巨性,有農業的區和各縣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掛帥,主管領導主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並將此項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以及領導乾部年終政績考核,常抓不懈。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籌資水平

  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的基准水平為每人每年100元。鼓勵條件較好的區縣高於此標准。

  (一)市財政投入。市財政根據有農業的區和各縣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人口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水平在現行標准基礎上翻一番。對財力比較困難的漢沽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和農業人口較多的武清區,按每人每年30元標准給予補助;對於其他六個有農業的區按每人每年20元標准給予補助。

  (二)區縣財政投入。區縣財政對於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參合)農民的補助標准,原則上比現行的補助標准提高一倍。

  (三)鄉鎮財政投入。原則上不增加鄉鎮籌資額度。

  (四)村級財政投入。取消村級投入。

  (五)個人投入。個人籌資原則上應不少於籌資總額的1/3,達到30至50元。

  三、資金使用

  (一)有農業的區和各縣每年從籌資總額中提取3%作為風險基金,風險基金邊用邊積累,達到年籌資總額的10%後,不再繼續提取。

  (二)從調整後的個人籌資份額中,拿出不高於60%的資金建立家庭賬戶。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家庭賬戶卡,以戶為單位,逐年累存,不能兌現,僅限於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所中使用,用於直系親屬的門診及住院費用個人支付部分。鼓勵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鄉,大病不出區縣。

  (三)個人投入的40%資金以及各級政府投入部分,用於住院大病統籌,體現共濟意識,擴大參合農民的受益面。統籌資金使用如發生超支,由歷年統籌資金節餘部分及風險基金負擔,再有超過部分按規定由區縣負擔或由區縣和超支鄉鎮共同分擔。

  四、實行區縣統籌管理模式

  統一管理模式,由鄉鎮辦、鄉鎮管轉化為區縣辦、區縣管。在區縣范圍內,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准,統一資金管理,統一報銷比例,統一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區縣,可以建立鄉鎮二次統籌機制。

  五、逐步擴大報銷補助范圍

  我市現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大病統籌為主,對大病住院農民進行補助。隨著籌資水平提高,要逐步探索將當地主要的慢性病、地方病以及部分門診、家庭病床納入報銷補助范圍。擴大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增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吸引力。

  六、計算機統一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窗口結算

  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統一采取計算機管理,專用軟件由市財政安排資金,政府招標方式購買。有關區縣要對計算機加強管理,規范操作,確保資金封閉運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窗口結算,方便參合農民。

  七、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民政部門要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搞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資助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戶、貧困戶家庭成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八、落實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辦公經費

  有關區縣政府要建立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切實落實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保證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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