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五保戶』、『低保』人員和享受低保待遇的『殘疾人』,其個人參合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和縣殘聯擔負,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對因大病、重病經新農合補償後,個人負擔部分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可再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救助標准按有關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