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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牌匾設施
發布時間: 2007-09-14  
 

法規依據

  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11條、市人大《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5條

申請審批具備的條件及所需提交的要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機關批准的名稱證明;

  2、產權證明(涉及租賃關系的提供租賃合同);

  3、所在位置原貌實景彩色照片(5寸4張);

  4、計算機繪制的彩色效果圖(A4紙型晝夜景各4張);

  5、涉及到相鄰關系的,提交相鄰人同意設置的書面協議;

  6、施工單位法定資質證書和安全施工保證書。

辦結時限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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