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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領,憑本人居民戶口簿;換領,憑居民戶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證。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交回原居民身份證;補領,憑居民戶口簿和遺失聲明。
(二)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憑居民戶口簿、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其中,換領的還要提交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領證時限: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不超過3個工作日。領取證件時,憑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收據和居民戶口簿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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