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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二、所需資料:
納稅人到各主管稅務所領取『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並提供以下證件(稅務機關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合伙企業為合伙協議)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8、涉外企業需提供外經貿委批准成立文件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9、屬於享受稅務登記證件收費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10.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11.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三、辦理時限:
對納稅人填報資料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一次告知其進行補正,待補正齊全後,予以受理。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發給稅務登記證。遇特殊情況稅務機關會提前進行告知。
四、收費標准:
根據津價費〔2006〕246號文件規定稅務登記證正本3元,稅務登記證副本7元,合計10元。
五、辦理部門及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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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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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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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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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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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服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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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靜海鎮東方紅路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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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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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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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牙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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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子牙鎮王二莊村南、陳大公路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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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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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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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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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陳官屯鎮陳子公路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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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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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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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官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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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唐官屯鎮三街京福路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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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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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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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公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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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蔡公莊鎮蔡公莊村東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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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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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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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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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中旺鎮垛莊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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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3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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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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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口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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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王口鎮靜文路北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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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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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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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 流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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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獨流鎮尚莊子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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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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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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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成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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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楊成莊鄉楊成莊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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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5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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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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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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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大豐堆鎮大豐堆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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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6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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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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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邱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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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海縣大邱莊鎮堯舜度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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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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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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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以上資料准備齊全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所審核後報送到靜海縣地方稅務局辦稅大廳稅務登記窗口。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辦理銀行賬戶,應在開立銀行賬戶15日內向主管稅務所填報《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附: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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