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特殊規定? --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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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特殊規定?
發布時間: 2007-09-10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於同年11月印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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