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收養子女應具備哪些條件? --靜海公眾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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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收養子女應具備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 2007-09-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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