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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征收社會撫養費?
發布時間: 2007-09-10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關於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幾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如下:

  第一,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對象。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後,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二,征收的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准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准,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准,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三,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應當明確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一些乾部、群眾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主要是因為我們在對待超生者采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可以說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對超計劃生育的人多是給予罰款處罰,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本法規定的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不是處罰,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制作用。因此該條第2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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