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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
(1)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登記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登記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記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登記的;
(5)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它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2、登記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決定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手續:
(1)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2)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個體工商戶無法經營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其它情形。
4、依照前款,即第3條第(1)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書。依照前款第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登記機關依法作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原申請人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決定書。
5、提交注銷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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