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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事項 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
二、登記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
三、登記條件
1、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准登記後為個體工商戶。
2、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它行業。
3、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一)登記申請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1、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直接到登記機關的登記場所;3、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發出申請後5日內,向登記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原件。
(二)受理、審查和准予登記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3、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場予以登記。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5、除當場登記的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6、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3、經營場所證明;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5,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六、登記收費標准及依據
1、收費標准①設立登記費:設立登記費為每戶二十元。《營業執照》正本不另收費以後每四年重新登記、換發營業執照一次,收費二十元。②變更登記費收費標准:每戶每次變更收費十元。③個體工商戶自願領取《營業執照》副本,每個收取成本費三元。④個體工商戶因營業執照遺失、損壞等,需要重新補(換)營業執照的,每次收費十元。
2、收費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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