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范圍
投訴人可以對被投訴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投訴:
(一) 違法亂紀行為:對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執行不力、消極對待、影響政令暢通,制定、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方針政策的文件,繼續施行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導致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當事人宴請、禮品、禮金和其他有償招待的;
(二) 工作作風問題: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事項拖延不辦的;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工作推諉,敷衍塞責,辦事拖拉,效率低下,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對群眾的正當要求和合理意見置之不理,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宜不作負責的解答、不受理,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轉送的;
(三) 政務公開問題:違反政務公開規定,不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情權的; 或不按公開承諾履行職責的;
(四) 行政許可問題:無正當理由超期辦理審批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事項無關的材料,不按規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擅自委托中介機構、下屬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五) 司法問題:應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立案而立案,久拖不決、久拖不執、超期羈押,對群眾的投訴、檢舉、控告、申訴無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處理不力;隱瞞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實,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 亂收費行為:無法定依據、不按法定范圍和時限或者違反征收資格和收費許可管理規定實施行政征收,擅自增設行政征收項目或者擅自改變征收標准,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征收,不告知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對爭議的事項享有的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七) 行政執法問題:不文明執行公務,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故意刁難的;
(八) 其他不滿意的機關效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