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1、《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范,在同一居住小區、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並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
(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2、《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安裝護欄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除,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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