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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應當包括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搬遷期限、臨時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復議和訴訟時效等內容。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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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1、《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范,在同一居住小區、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並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

   (一)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2、《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安裝護欄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拆除,發生的費用由設置人承擔,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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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強制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

  1、《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六條『住宅樓房不得開設門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批准住宅樓房開設門臉。』

  2、《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利用住宅樓房開設門臉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仍不恢復原狀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強制恢復原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者承擔,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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